刚通报的市监系统十大典型案例中 这个类别竟然占三个
2018-01-17 15:47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朱银燕 通讯员 张斌
1月17日上午,2017年度绍兴市市场监管系统十大典型案件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在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举行。会上,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汤金尧通报了十大典型案例。过去一年,有哪些案件让你印象深刻?跟着记者,一起到现场一探究竟。
在通报的十大典型案例中,记者发现有关于酒类的占三个,其中就有前段时间浙江新闻客户端和浙里绍兴微信公众号连续报道过的“11·13”特大非法销售假冒高端白酒案。
通过前期摸排所掌握的线索,绍兴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联手,于2017年11月13日中午12时30分开展收网行动,公安机关出动21人(其中特警15人),市场监管部门出动21人,共分5组,分赴越城区胜利东路348号茅台五粮液店、越城区解放南路592号五粮液店、柯桥区柯桥街道湖东路1875号五粮液专卖店、柯桥区裕民路1031号、嵊州市嵊州大道107号纵大副食品店。下午2时许,各组人员对门店发起突击检查,并迅速控制相关人员及场所。包括主犯在内的11名犯罪嫌疑人悉数到案;另有3名新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其中2人被当场抓获,1人在逃。此次行动成功捣毁5家售假门店,3个储存窝点,当场查获假冒茅台酒616瓶,假冒五粮液酒730瓶,假冒茅台年份酒12瓶(其中50年的5瓶、30年的3瓶、15年的4瓶),假冒剑南春酒3瓶,总货值达180余万元。此案对净化绍兴白酒经营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对假冒高端白酒形成有力打击,为整肃绍兴白酒市场发挥了巨大作用。
另外一起被通报的则是不合格黄酒案。根据消费者举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绍兴沈园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黄酒生产标准掺入果萄糖浆、柠檬酸等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的黄酒进行了抽样,同时对经营该公司黄酒的电商绍兴市镜水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对其在网上销售的黄酒和库存黄酒进行了抽样,共计抽样27批次。经检验,其中19批次被判定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上述抽样产品均为受绍兴沈湖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并在生产过程中掺入其他黄酒不得添加的物质,属配制生产黄酒行为;有证据证明,已配制生产黄酒88.83吨,其中经检验不合格的黄酒56.94吨,仅不合格产品货值就达23万余元。
浙江绍兴沈园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合格黄酒)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相关责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还有一起是浙江雅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违法案。诸暨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在浙江同山醉美人酒业有限公司调研时,同山醉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稽查大队反映:该公司业务员无意中看到,诸暨市枫桥镇某烟酒商行销售的同山醉美高粱酒外包装不像其公司生产,经销商自己更换包装是否合法。随后,执法人员多点联动,查获了当事人浙江雅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圣雅歌同山烧白酒外包装标签涉嫌标注内容虚假。经查实,浙江雅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五个品种的圣雅歌同山烧白酒,上述白酒所用原料基酒由当事人采购自诸暨市同山天兴酒作坊,并提供给永兴公司。上述白酒的包装盒(箱)、酒瓶(坛)均由当事人提供给永兴公司,包装盒(箱)上均标注生产商:浙江同山醉美人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QS330015016484(系浙江同山醉美人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与实际生产商永兴公司及其生产许可证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作出罚款676.74万元的行政处罚。
春节即将来临,我们的白酒市场情况如何?
绍兴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支队长谢康生告诉记者,春节前后,绍兴的白酒质量还是可控的。近日,市场监管局联合其他部门对绍兴的大型商场、超市的酒类做了突击检查,并按品种抽取了29个批次的样品,市场监管局有信心能够保证酒类的总质量。
据了解,2017年,绍兴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食品药品案件1504起(其中食品案件1345起,药械案件159起),罚没款2937.16万元,移送公安机关118起;共计查办经济类案件2198起(其中商业贿赂案件9起,网络案件276起),罚没款2032.81万元,移送公安机关3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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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有关于酒的三个典型案例,其他七个是什么案例呢?
垦荒人食品商行广告违法案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越城区北海街道环城北路77号的“绍兴市越城区垦荒人食品商行”进行日常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其经营的北大荒福康牌牛初乳、牛胎盘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该商行未能提供。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广告中宣称有“完达山下英雄建国立家园,密、虎、宝、饶千里沃野变良田——王震将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寄语北大荒——黑土地 诚信人 健康牛 放心奶”、“ 八五一一农场示范点”等内容。当事人的这些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做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20万元的处罚。当事人没有异议,按时履行了处罚决定。
马某告出售未经拆解报废汽车案
当事人马某告在绍兴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新昌县报废汽车回收分公司从事临时性报废汽车拆解工作。当事人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1月将未经拆解的一辆报废马自达汽车运到江苏省东海县桃林镇,以1000元的价格售出该报废车零配件四个轮胎和四个车门,汽车剩下部分(含“五大总成”)以3500元的价格售出;同时,当事人陆续售出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获利500元,上述报废车零配件均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至案发,当事人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违法所得3500元,出售报废汽车零配件违法所得1500元。当事人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的行为、出售拆解的零配件没有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行为,被执法机关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处以罚款5.5万元的处罚。
俞某斌伪造营业执照案
俞某斌在路边墙上看到办理证件广告,在明知其为假证的情况下,联系该广告电话,约定以180元的价格办理了市场监管局营业执照正副本,并取得假冒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该案被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当场查获。当事人伪造营业执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规定之违法情形。办案机关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杭州澄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2017年9月13日,当事人杭州澄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推销自己定制的黄酒,通过互联网在“东家APP”上举行了一次以“藏一坛有故事的酒 酿一个十八年的梦”为主题的项目众筹活动。该活动中出现了涉嫌侵犯“女儿红、状元红”等黄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商标权利人的投诉举报后,立即找当事人了解情况,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在短时间内对该案立案调查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及时制止了违法后果,消除了市场影响,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晓明废油脂回收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食品)案
2017年5月24日15时,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与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联手,根据前期经营线索,对百官街道城东工业园区晓明废油脂回收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回收场负责人章某明,业务员赵某锁,帮工王某利、李某灿等四人及牌照为鲁QS4601大货车一辆和驾驶员许某海。经调查核实:章某明以盈利为目的,开办绍兴市上虞区百官晓明废油脂回收场,向屠宰场和上虞区各市场猪肉零售摊位内收购猪身上的非食用油脂及非食用含油组织(网油、鸡冠油、槽头肉、肥膘等,统称猪下脚料),进行冷库冷藏后,雇佣物流货车送往江苏等地。章某明等人将收购来的猪下脚料销售给江苏泰兴的曹某兵、张某平等人,用于熬制“地沟油”,曹某兵、张某平将熬制好的地沟油销售至溧阳久和饲料厂作为原料,用于动物饲料加工,非法获利数百万元。截止到2017年7月17日,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5人,涉案经营金额已经超过400万元,成功打掉非法炼制动物油脂整条产业链,本案尚有部分线索和产品流向在进一步侦查中。该案已被列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督办案件。
冯某等人制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团伙案
消费者金某向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举报,反映其从杨汛桥镇联社村人冯某平购买的2盒标注为“SCHME”“ANGEL SLIM”芦荟片,吃后有头晕恶心、呕吐、口渴、晚上兴奋睡不着觉等副作用。柯桥区市场监管局受理调查核实。经调查:该减肥产品说明书中标示的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2)第0598号为美轻松牌减肥片的批准文号,产品涉嫌冒用他人文号,且其宣称具有纤体、瘦身的保健功能,属于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经检验,该减肥产品非法添加盐酸西布曲明,应定性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保健食品。2017年1月3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以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立案调查,并移送至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当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并成立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组成的联合专案组。通过几个月的联合侦查,专案组分赴广州、苏州、温州、河南等地,捣毁一级批发窝点一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全部被刑事拘留。目前,涉案金额已达到数百万元。此案件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列为双督办案件。
“4·18”非法生产销售“熊胆粉”假药案
2017年4月上旬,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有人非法销售药品“金塔太和堂?熊胆粉(冻干)”(以下简称“金塔熊胆粉”),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生产单位为云南省陇川县章凤制药厂,同时标识了性状、功能主治、生产批号等内容。执法人员经摸排发现,经营绍兴某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绍兴简称养老服务公司)的刘某涛,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名义,通过会销形式向老年人推销“熊胆粉”,从中牟取暴利。6月13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对绍兴养老服务公司销售的“熊胆粉(冻干)”出具了假药认定书。次日,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立案侦查。随后,双方成立案件联合专案组。现查明,云南省陇川县章凤制药厂生产的简装熊胆粉(纸盒),经由云南长乐药业有限公司过票销给张某儒。“试用装熊胆粉(冻干)饮片”为成都康在公司委托四川资阳某养殖有限公司生产。截止目前,本案已刑拘15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个,涉案金额巨大,该案已被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为省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