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买半价票遭骂客运车辆不是私人地盘
作者:马涤明
据媒体报道,5月4日,伤残军人何某在吉林市岔路乡乘坐去往乌拉街的大客车,购票时事先按照半价计算拿出5元钱和残疾军人证,但遭到乘务员的拒绝。当何某说“这是伤残军人证”时,乘务员反复说“不好使!”在沟通过程中,何某还被对方辱骂“活不起你就别活!”
最终,涉事客运企业和乘务员都受到行政处罚,并被要求向当事退役残疾军人道歉,还了退役军人的公道,维护了国家法规的严肃性。但这一事件仍有必要细说一说。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退役残疾军人乘车的半价票待遇,到了公路客车上却“不好使”,不管是乘务员对相关法规和法理无知,还是无理刁难、存在职业道德缺欠,都应引起各方重视。特别是相关企业,应重视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法律常识,不能成为漏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既是国家法规,在中国的任何地方都应该是好使的;这种常识不被个别经营者认同,或许是其以为自己是私营企业,甚至车辆都是个人所有,因而有了“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判断。
这种想法,首先是错误地理解了民营活动中公共服务的概念。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其他商业单位,若承揽公共服务业务,就必须要按公共服务的法则运营,比如民营的供热企业不能说公司是私有的,想关门就关门。公共道路上的客运车辆也一样,其并非经营者的私有地盘,因而不可以自定政策。
其次,优待伤残军人属于国家法定的义务,经营者不能因为私营企业、私有车辆而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但现实中,确有一些人在这种问题存在认识误区,像“半价待遇不好使”这种情况,过去在部分城市的民营公交车上也发生过:对于地方政府优待60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客的政策,有些司乘人员认为自己可以不执行。
类似情况中存在一个共性误区:私有经营者自负盈亏,凭什么“牺牲经营者利益”优待特殊群体?这是他们忘了,其与政府签定公共服务协议之时起,便已经认可了相关的公共义务。即便是商业性的公共服务,也不影响这种义务的成立。
如果说,没搞懂公共义务属于认知上的问题,辱骂伤残军人“活不起就别活”,就不仅是道德问题,恐怕还涉嫌违法。当事退役军人可以报警,要求追究其“公然侮辱他人”的治安违法责任,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长远来看,解决一些责任主体对持“军残证”优惠政策不重视、弱执行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规宣传和执法落实。如此,才能避免让伤残军人陷入“受伤又流泪”的不公境地。(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