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90的公司章程都存在这2大法律问题两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权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用于规定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内部管理、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基本规则。它对公司的经营、运作起着重要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然而就是这样一份极其重要的法律文件,目前90%的公司章程都是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可能并没有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真实情况进行修改,所以,可能有一些潜在的风险。
风险一:
单纯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对许多重要事项未进行详细的规定,造成公司章程可操作性不强,制定出来后往往被束之高阁。
风险二:
公司章程中某些条款明显违背《公司法》精神,甚至存在剥夺或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益的情况,未充分强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对公司管理层权限边界定义不够清晰,未能有效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给公司正常运作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风险问题,可以通过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的可自由约定来进行规范,具体如下:
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
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
《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5、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约定
《公司法》第41条第1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6、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
《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