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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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什么时候开放办理
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方式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基协申请。
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已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应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于已通过考试但未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不必找机构“挂靠”,可以先由个人直接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在相关机构任职后,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变更。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的,可以在考试通过后的4年内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超过4年的,在2019年7月1日前认可其考试成绩,并可在此时间前按规定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但满4年未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在2019年7月1日之后,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需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补齐近两年的后续培训30个学时。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到底应该怎么考呢?
随着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私募基金日益受到国家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事基金行业。但是从事基金行业,必须得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基本上已是入行的必备证书,并且也是一个门槛证书。以前基金从业资格证考试都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所以当时考证券从业资格证时是5门,分别为《证券基础知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如果当时5门都过了的,现在就不需要专门去考基金从业资格证了,只要申请即可。2015年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0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正式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移交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现在要考基金从业资格证,也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名,缴费。下面对基金从业资格证考试的基本情况作下简介。
1、考试科目。基金从业资格证考试有三门,分别为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其中科目一是必考科目,科目二和科目三自由选择一门报考即可。通过两门后即可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注册条件。
2、考试时间。基金从业考试一年有8次考试,毕竟是入门考试,所以考试时间安排的也比较多,方便有空报考。
3、考试题型。基金从业三个科目的考试都是单选题,每门考试时间120分钟,总分100分,过60分即为合格。
总体来说,基金从业考试毕竟是行业入门考试,所以门槛比较低,考试内容也是一些基础性知识,基本不难。我是2013考了证券从业的4门,但是基金那一门没有考。所以没办法直接向中基协申请认证。只能参与基金从业考试,我是2017年考试通过的,当时就在网上做了一点题目,如果有时间的话可以买下教材看下,然后再做几套题目,基本就没什么问题了。另外基金从业考试通过后是没有证书的,必须要把成绩挂靠在具有基金管理人资质的公司才行,有公司申请才会有证书。
私募基金怎么考试
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的规定,要获得私募基金从业资格,需要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生参加考试,两科科目在60分及以上即可申请私募从业资格。
证券法对私募限制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私募基金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牢牢守住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底线、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据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5万家,备案私募基金超过8.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4.96万亿元。
证监会方面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异地经营、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截止今年8月,共有18地证监局摸排私募基金风险。从原因来看,信息披露违规以及违规承诺最低收益等均为“重灾区”,另有部分私募机构在销售产品时存在违规行为。业内人士指出,严打私募违法违规,既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也有利于提高私募市场资金的配置效率。
“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规定》第六条明确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
(一)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三)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四)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五)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
(六)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包括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情况;
(七)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八)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九)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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