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时代开启完备诉讼机制道阻且长
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时代开启完备诉讼机制道阻且长
继新《证券法》落地不到半年后,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机制也正式投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今年以来,金融委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表态一再升级,“零容忍”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强化民事赔偿,建立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之一。
“三升三降”强力解决维权问题
《规定》的出台为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维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中小投资者的“老大难”。由于人员分散、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中小投资者的维权往往会面临启动诉讼难、损失鉴定难等各类问题,最终导致其难以维权甚至不得不放弃维权。证券纠纷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对我国资本市场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证券律师武峰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提出,《规定》的意义在于作为股票发行注册制的配套制度,促进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同时细化和完善制度供给,高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有利于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武峰认为,《规定》出台后,除了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得到有效遏制外,投资者维权成本也会大大降低,高效、多元的纠纷化解机制能够得到完善,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热情和证券市场活力将被进一步激发。
“我国证券市场是典型的‘散户市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绝大多数是中小投资者,如果广大中小投资的自身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将逐渐离场,证券市场也将丧失其活力和作用。”武峰表示, 证券纠纷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实施,在更高效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增强中小投资者的市场参与热情,进一步激发证券市场的活力。此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水平和市场运作规范化程度也会得到提高,证券市场将变得更加规范、透明。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律顾问刘俊海也在受访时指出,《规定》全面激活了代表人诉讼机制的“三升三降”功能,是投资者友好型社会的压舱石。
“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侵权、违约、失信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根源在于”三高三低“的制度短板:一是失信收益高、失信成本低、失信收益高于失信成本;二是守信成本高、守信收益低、守信成本高于守信收益;三是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这恰恰是我国市场中失信违约侵权欺诈乃至犯罪乱象的根源。”刘俊海说。
刘俊海告诉记者,《规定》的推出,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促进“三升三降”,切实扭转受害投资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尴尬。无论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规则,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规则,都致力于在法治、理性、公平与透明的轨道上,将一盘散沙、散居各地的受害投资者团结起来,提高投资者的胜诉率与执行率。
“双管齐下”多元途径解决纠纷
本次颁布的《规定》在试行版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规定》全文共计42条,分四个部分,其中重点规范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为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提供解决方案,同时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作用。
谈及《规定》中的具体条款,武峰提出了以下几点值得关注的地方。
《规定》中的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至十五条以及第二十四条分别对应了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代表人诉讼启动难、权利登记难、代表人推选难、损失鉴定难的问题。同时,《规定》还在第三条第一和第二款中强调了多途径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为证券市场投资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外,也鼓励当事人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化解纠纷,如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
“诉讼途径结合非诉途径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一方面可以拓宽投资者救济的司法路径,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更高效、多途径的快速化解纠纷。”武峰解释道。
刘俊海则指出,集体诉讼制的出台全面激活了普通代表人和特别代表人的积极维权功能,并确保和而不同的两类代表人诉讼同频共振。基于二者的个性,《规定》在第二部分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在第三部分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同时通过第32条、41条等规定补充协调二者的功能和转化机制。
此外,刘俊海认为,《规定》中的许多制度设计都会倒逼资本市场各方主体慎独自律,择善而从。例如,在坚持败诉被告承担胜诉代表人案件受理费的原则的基础上,《规定》第25条更旗帜鲜明地保护代表人请求败诉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通知与律师等费用的权利。又如,第29条扩张了代表人诉讼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凡是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在提起诉讼时,只要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人民法院即可裁定适用生效判决或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完备诉讼机制道阻且长
资本市场对中国版集体诉讼机制的落地可以说是期盼已久。通过前期的反复讨论和试点实施,我国证券纠纷集体诉讼机制已经具备相对完整的功能。不过,尽管市场对《规定》降低维权成本、惩办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充满信心,这一改革举措的具体成果仍需等待时间的检验。
说起对新诉讼机制的展望,武峰提出,《规定》在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提升维权操作可行性方面做出了明确且细致的可行性规定,大大解决了投资者长久以来面临的各类维权障碍,满足了投资者基本的维权需求。但由于证券集体诉讼通常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且涉及到的机构众多,要想完全满足投资者的维权需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证券集体诉讼领域相关的部门规章,各相关机构的业务实施细则等,都需要配套跟进并发布实施。
武峰认为,从目前发布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来看,除了配套规章仍需落地的问题外,在以下两个问题上还有明确细化、提升改进的空间。
一是前置审查程序增加了初步证据的种类,应当配合放宽前置程序的审查标准。
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是在法院完成上述前置审查工作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后才开始参与诉讼的,严苛的案件审查标准前置将使得案件无法立案,更谈不上发挥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价值。因此,武峰建议应当细化明确前置程序的审查标准,并适当放宽,以求更好的发挥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作用。
二是如果投资者保护机构资源不足,可能存在选择性发起代表人诉讼的现象。
武峰指出,我国有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仅有两家,分别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综合目前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维权呼声,武峰认为,证券代表人集体诉讼制度建立后,可能会在短时间内涌现大量的投资者委托。而面对大量委托的出现,如果投资者保护机构资源不足,是否会出现选择性发起退出制代表人诉讼的现象还需有待观望。对此,建议应该尽快落实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业务受理细则,健全配套制度,保障不因客观资源所限而影响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