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扩容引弓待发5大悬念求解
新三板扩容引弓待发 5大悬念求解
新三板扩容引弓待发 5大悬念求解 更新时间:2011-3-9 9:37:19 新年伊始,新三板扩容的各种版本消息接踵而来,令人目不暇接。可以说,新三板扩容已成为今年证券市场的焦点事件。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1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曾表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抓紧启动中关村试点范围扩大工作,加快建设统 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
3月5日,参加两会的尚福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相关制度安排已经基本到位,还有些技术细节要继续努力。目前并无何时扩园的时间表,等到条件具备的时候就会择机推出。
与各地政府部门、高新园区以及券商摩拳擦掌争抢先机相比,业内人士更关注新三板扩容涉及的关键问题和细节,并表达了不同的见解。
综合来看,国家级高新园区是分批试点还是一步到位,引入做市商制度以解决流动性,企业挂牌率先实行备案制,建立转板制度,确定投资者准入门槛,这5大问题仍有待明朗。
分批试点还是一步到位?
2010年9月,国务院新批了13家省级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这就使得原有的56家国家级高新区、杨凌示范区,增至目前总数的70个。
“新三板”扩容的最终方向是,将中关村园区代办股份转让试点扩大到其他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
而即将推出的新三板扩容方式是采取分批试点还是一步到位则是各地高新园区最为关注的。
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先采取分批试点的方式,即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的基础上,吸收具备条件的高科技园区进入第二批试点。
此外,鉴于监管层对市场创新的一贯态度,新三板扩容或许也会沿袭其他市场创新“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分批推进。因此,业界普遍认同首批扩容园区在15-20家,选择对象为国家级高新区。
业界人士认为,首批扩容试点园区入围评审办法或将主要考量三方面:一是园区经济总量;二是拟挂牌企业以及后备企业资源情况;三是已获得主办券商推荐挂牌的企业数量等。在这些园区之中,较大的高新技术园区有望首先进入新三板,如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东湖高新区、西安高新区、苏州高新区、成都高新区等。
也有业内人士建议,分批试点不如一步到位。眼下,争抢入选第二批试点名单,已经演变为各地政府及所属高新园区之间的较量。许多高新园区及相关省市携手“叩关”,乃至对挂牌企业给予优厚的奖金,全力冲刺新三板扩容名单。这对政府的资源是一种浪费,对企业也不公平。
引入做市商解决流动性?
2006年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正式推出,但由于交易成本较高、效率过低,绝大多数股票成交稀少,流动性差。
新三板引入做市商制度解决流动性问题已成业界共识。
新三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后,每家挂牌公司可以选定两家以上有做市资格的主办券商担任做市商,做市商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成交,投资者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
在海外市场中,做市商存在于各个层次的市场。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在新三板推出的初期,可以将证交所的“集中竞价”模式移植过来,以适应散户或中小投资者的交易习惯;与此同时,在大宗交易或零交易量发生时,可以试行做市商制度造市。等到时机成熟时,在新三板市场全面实行做市商交易制度,取消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西部证券代办股份转让部总经理程晓明则认为,新三板要引进做市商,原因、动机不只是为了解决新三板的流动性问题、交易问题和融资问题,而是由于创新公司业绩波动大,一般投资者难以直接根据公司披露信息进行估值,需要做市商这个专家来发现公司价值,引导投资者。
率先尝试备案制?
目前,主板和创业板的发审制度采用核准制。核准制虽能严格把关准入者的质地,但加大了审核成本,降低了公司上市效率。为此,一直有人主张在场内市场采用备案制,取代核准制。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标准偏低。相关指引文件显示,凡存续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并取得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挂牌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均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
虽然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无需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批,只要通过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即可挂牌交易,但实际执行中仍是审批管理,以保证挂牌公司质量。
未来,新三板有望率先尝试备案制。备案制的实行将极大便利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上市,增加新三板的吸引力,并将为主板和创业板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积累经验。
建立转板制度?
作为一个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之间的转板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目前新三板毕竟还只是一个试点,真正的场外市场框架更待进一步明确。
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贺强认为,应该考虑建立证券市场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转板机制。在主板市场挂牌的上市公司,如果在经营中达不到主板的上市条件,可以退市,转入场外市场交易;这样不仅可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退市难的问题,还可以保证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避免由于上市公司退市而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的现象。
他认为,同时还应当考虑,今后凡是在场内市场上市的公司一律从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中选拔,那些在场外市场不断得到发展与完善的企业才最适合升入场内市场。
据统计,自2009年7月证监会受理创业板IPO申请以来,有6家新三板公司仍处待审状态;2家公司上会无功而返。2009年8月,久其软件登陆中小板,开创了新三板转板的先河。此后,北陆药业、世纪瑞尔成功转板创业板。可见,就目前情况来看,新三板转板并非想象的那么容易。
放宽投资者准入制度?
与做市商制度有望同步引入的是合格自然人准入机制。据称,符合条件的普通投资者有望参与新三板交易,交易门槛可能借鉴创业板、股指期货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考虑参照“2年股龄,50万资金”拟定,报价最小单位也将由每手30000股降为1000股。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东征日前表示,个人参与新三板投资的门槛,不应该比创业板低。“三板企业相对风险比较大,如果都放开,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比较大。创业板还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办法,何况新三板?”
这表明,新三板将依旧是小中型投资市场。
新三板试点5年来,挂牌公司数量逐步增加,目前共有125家企业参与试点,其中已挂牌企业78家。目前,新三板股票的交易双方通常在线下完成价格磋商,然后在新三板系统完成成交确认。新三板交易以3万股为最低额度,并规定对于超过30%的公司股份的交易,必须公开买卖信息。
国泰君安分析师梁静认为,在进入稳态之后,新三板最终的挂牌企业数量将有可能达到 5000 家、是现有股票市场的 2-3 倍,这将是一个长期的目标。
若新三板挂牌企业能快速扩容,丰富的市场机会就为吸引投资者交易奠定了基础。
代表委员热议新三板
新三板建设是今年两会最为关注的资本市场热门话题之一。
全国政协委员、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将考虑解决新三板公司转板机制建立中的“200人”限制,以打通转板通道。
新三板挂牌企业实际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在股份转让过程中,股东人数始终不能突破200人,这成为三板公司直接转板中存在的关键问题之一。如果能够突破200人限制,将直接推动转板机制的建立。陈东征表示,如果不对200人的限制进行合理安排,那么新三板公司就无法实现转板,转板通道将被封死,所以这个问题必定要解决。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贺强提交了《关于做好中关村试点范围扩大工作,加快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提案》。在提案中贺强建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加强与各地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有关各级政府的沟通,强化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实行规范运作,坚决防止违规操作、内幕交易以及违法犯罪的情况发生,保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建立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
贺强同时表示,在获得批准的各地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不断增加企业挂牌数量,更好地为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同时,有关部门应该严把质量关,避免一哄而上。鼓励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盈利能力较强,成长潜力较大的企业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为大量高新技术企业能够顺利转入未来的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
另外,贺强建议建立证券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转板机制,在主板市场挂牌的上市公司,因为在经营中达不到主板的上市条件,可以退市,转入场外交易市场。这样不仅可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退市难的问题,保证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质量,也可以避免因为上市公司退市而投资者血本无归的现象。此外应当考虑,今后凡是在场内市场上市的公司一律从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中选拔,在场外市场不断得到发展与完善的企业才最适合进入场内市场。建立转板机制可以增加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弹性,增强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性。
贺强还认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向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过渡的同时,有关的监管工作也应当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向中国证监会上移。由中国证监会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统一监管工作。并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研究与考虑是否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于上交所、深交所之外的全国统一的场外电子交易平台,为建立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提供技术支持。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证监局局长江连海表示,监管部门今年将有计划地推进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他表示,首先应将中关村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股份公司。探索取得经验后,再扩展至全国非上市股份公司,启动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
江连海特别指出,在中关村试点基础上推进场外市场建设,不是将试点范围简单扩大,而是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建立一整套符合场外市场运作规律的交易结算及监管制度。他认为,制度设计将坚持市场化原则,简化程序,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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