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凭什么一再表白美国复旦金融评论
加拿大凭什么一再“表白”美国? | 复旦金融评论
加拿大凭什么一再“表白”美国? | 复旦金融评论 复旦大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
【MBA中国网讯】
7月15日,加拿大媒体称,埃博拉病毒治疗方法研发者之一、知名华裔病毒学家邱香果及丈夫和一些中国学生,两周前被带离所在的加拿大国家微生物实验室。加拿大皇家骑警以涉嫌“违反相关政策”对其调查,但官方无法对所谓“相关政策”做出具体解释。
▲ 华裔病毒学家邱香果(右)
这一事件与加拿大遵照美国“长臂管辖”指示扣留了过境的华为公司高管孟晚舟非常相似。关于事件所涉的“长臂原则”,《经济学人・商论》执行总编辑吴晨在《剖析美国司法的“长臂原则”》一文中有过论述,原文如下华为孟晚舟事件是继中兴事件之后又一重磅,让国人对美国司法的“长臂原则”有了比较深切的体会。
什么是长臂原则?简而言之,就是因为在全球金融与贸易领域,美元仍然处于最为主导的地位,美国获得了比其国力更强悍的美元霸权,而美元霸权则给了美国司法机构一定程度的“治外法权”。
因为全球大多数贸易和投资都是以美元计价并通过纽约的美元清算体系结算,美国司法机构就认为,可以援引美国法律起诉利用美元清算的外国公司。跨国企业如果想绕开美国的“治外法权”,即使没有和美国有任何直接的商业往来,也必须放弃用美元结算,不再利用任何美元的国际清算体系。在现实中,这么做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很多跨国企业不得不遵循美国的国内法律而去合规。
美国对伊朗的制裁影响到许多跨国公司在伊朗的商业布局就是一例。
因为特朗普政府单方面退出伊核协定,并且表示要制裁和伊朗有经贸往来的外国公司,无论是欧洲的飞机制造商空客或者汽车制造商雷诺都不得不从刚刚复苏的伊朗市场撤出。
另一被经常使用的“治外法权”则是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FCPA)。FCPA的立意很好,禁止美国企业和与美国有经贸往来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代理商)向海外政府公务人员行贿。
但是在实操层面,只要一家企业与美国有一丝关联,比如在美国证交所上市,使用美元交易,都能成为美国司法部援引FCPA展开调查的理由,而在2008年之后,这种利用“长臂原则”针对海外(非美国)跨国公司调查的案例越来越多,其选择性执法和频出的天价罚单(上亿美元),不得不让不了解美国司法制度的外国人揣测,美国的“长臂原则”,除了“秀肌肉”之外,是不是还隐藏着其他目的。
法国人皮耶鲁齐的新书《美国陷阱》用他个人的亲身经历分析了美国的长臂原则,也给日益全球化的中国企业提出了许多重要的警醒。
2013年,时任法国工业集团企业阿尔斯通的全球锅炉业务负责人皮耶鲁齐在美国出差的时候被捕。航班刚刚抵达纽约机场,他就被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探员带走,开始了与美国司法体系长达五年的博弈,并且入狱服刑接近两年。
FBI带走皮耶鲁齐的原因是怀疑他触犯了FCPA,因为他在2003年参与了争取印尼一个1.18亿美元锅炉合同竞标的中间人谈判,而事后证明中间人曾经向印尼有关议员行贿。
但是皮耶鲁齐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还不是阿尔斯通核心管理层成员,FBI希望以抓捕他为突破口,深入调查阿尔斯通全球业务中涉嫌的各种行贿问题。
《美国陷阱》的记述,凸显了法国人所理解的美国司法的长臂原则,选择性执法,以及司法背后可能代表的商业利益裹挟。
作为亲身经历者,皮耶鲁齐对美国的司法制度给出了细致的观察,尤其对司法机构用轻罪指控或者减刑来压迫和利诱嫌犯揭发或者做污点证人的做法,有比较深刻的批评。
他因为应诉和服刑,辗转了美国的多家监狱,也因此对美国监狱系统,尤其是外包给盈利机构经营的监狱系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对经济罪嫌犯及未决嫌犯缺乏足够的保护,也有全景式的揭露。
但是,恰恰因为皮耶鲁齐是亲历者,这本书也充满了他个人的怨愤,一些评述失之客观。比如,他认为美国司法部“构陷”他背后的利益驱动――帮助通用电气压垮阿尔斯通,收购阿尔斯通的明星产业――就不够客观。事实上,GE的这一并购被证明是GE前任CEO伊梅尔特任内最大的败笔,因为当时伊美尔特根本没有预测到锅炉行业的整体衰落。
皮耶鲁齐《美国陷阱》提出了两点重要的观察,值得中国企业警醒。
第一,美国司法的长臂原则的确有重点打击非美国的跨国公司的味道,其背后一方面可以阴谋论地揣测美国跨国公司在华盛顿的游说能力大大强于海外跨国公司,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美国司法部有通过诉讼让跨国公司就范,收取大量罚金的动力。
当然,由于美元清算体系在纽约,纽约的检查官处于“属地管理”的地位,也很愿意调查跨国公司这样的“大鱼”,因为一则可以扬名,二则可以带来巨额罚款,两者都会成为他们在政坛上进阶的资本。
FCPA法案虽然1977年就通过,但是在最初的30年并没有多少判例,但是2008年后开始有爆炸式增长。可以揣测的是,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司法部通过FCPA案件给出巨额罚单的确可以补贴政府不足的预算。
按照《美国陷阱》的统计数据,截止2014年,司法部海外反腐调查案件中,只有30%涉及外国(非美国)公司,但这些公司贡献了67%的罚款总额。罚款超过一亿美元的26个案例中,21个是外资公司,包括西门子(8亿美元)、道达尔(3.98亿美元)和戴姆勒(1.85亿美元)这样的欧洲巨型企业。
相反,美国企业的游说似乎有效得多,司法部从没有在美国石油企业,比如美孚这样的巨头,或者国防企业,比如通用动力等这样的巨鳄,身上挑出任何毛病。
按照皮耶鲁齐的说法,这些领域和阿尔斯通所在的装备行业一样,都充斥着海外交易利用中间人行贿的潜规则,美国公司真能免俗?
第二,博弈美国的司法流程,即使在欧洲人看来,也不容易。
首先,美国司法机构会选择与嫌疑犯做交易,尤其是皮耶鲁齐这样的小鱼虾,因为他们的目标是钓大鱼。FBI抓捕皮耶鲁齐后的第一次谈话就是希望发展他做卧底。而在被调查企业内部发展卧底,搜集更多证据,是司法部常用的做法。
阿尔斯通就有一位被美国司法部“策反”的卧底安插在公司核心部门,成为与调查人员全方位合作的眼线。可惜,皮耶鲁齐对此根本不了解。如果以事后阿尔斯通对他的态度来评判,选择合作可能避免他深陷牢狱之灾。
当皮耶鲁齐选择不合作,寄希望于律师的辩护之后,美国司法机构采用第二招,狂轰滥炸,用海量的文件来拖垮当事人。
在美国,查阅卷宗、对案件进行复核鉴定、寻找有利于被告的证词,这些步骤的费用都必须由被告人支付。因此狂轰滥炸,比如检方提出几百万份文件,就可能压垮大多数被告人,因为看完这些文件需要律师付出大量时间,律师费也会贵得惊人。
最终,皮耶鲁齐虽然并不认为自己犯罪――他只是阿尔斯通隐秘雇佣中间人流程中的一环,而按照欧洲人的理解,如果企业高管只是按章办事,没有中饱私囊,如果企业被判触犯海外反腐败法,不应该由个人来承担责任――仍然不得不选择认轻罪,并因为审判所在地美国康涅狄格州从未审理过FCPA案件,法官希望树立一个典型而被“重判”了30个月监禁。
《美国陷阱》一书最重要的意义是提醒全球化的中国企业,必须要直面全球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中国跨国企业需要进一步认清美国的 “治外法权”可能给企业以及企业的高管带来的新风险;另一方面,中国的跨国公司也非常有必要进行 “普法”教育,因为在短期内美国司法体系的“长臂原则”不会改变,只有了解不同的司法实践,致力于合规,才能真正给予企业和企业的高管有效的保护。
至于美国对海外反腐败法的更为严格的执行,在全球基本已经成为大趋势,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签署了OECD反腐败条约。这些,都值得中国立法者去思考。
*作者:吴晨 《经济学人・商论》执行总编辑
包括美国在内,各国纷纷出台法规
《反海外贿赂法》、《英国贿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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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阿尔斯通,今天是华为,明天会是谁?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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