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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孩被结婚还要替“夫”还贷

Jack 0
单身女孩被结婚还要替“夫”还贷

天上掉下来个“欠债丈夫”

单身女孩银行账户被法院划走3.8万元“还债”

1990年2月出生的淮阴区女青年陈某过着本分的单身生活,万没想到在去年初,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当地法院莫名其妙地划走3.8万余元。

自己没做什么违法事儿,更没欠过什么人债务,怎么会被法院平白无故地执行了?大惑不解的陈某赶到执行法院询问,才知道自己“摊上大事了”。法官拿出一份民事判决书告诉陈某,她是一起银行借贷纠纷案的被告人,一审判决她与“丈夫”戴某一起履行这份生效判决书,共同为一笔在当地银行贷款承担还债责任。

一头雾水的陈某当场向法官解释,自己从未在这家银行办过什么贷款,也根本不认识所谓的“丈夫”戴某,更不会与戴某存在婚姻关系,自己是被冤枉的。自己也从未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书。法官出示了陈某与戴某的结婚证明,那是2009年7月29日戴某贷款时向银行提供的,上有“某村委会”公章和“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

原来数年前,陈某19周岁还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时,就已“被结婚”,那个“丈夫”就是欠债的戴某。按判决书,陈某作为妻子,就不得不替一个素不认识的“丈夫”戴某承担还债义务。

无奈之下的陈某只好向淮阴区检察院提出申诉,以洗刷自己的不白之冤。

地上捡到一个“还债妻子”

他用捡来的女孩身份证伪造结婚证明,办了“共同还款”

检察机关受理后立即展开了调查。2009年9月5日,当地人戴某、金某、安某自愿成立联保小组,并和银行签订联保协议,银行可以根据联保小组任何一成员申请,签订借款合同,联保小组成员之间自愿为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由于银行规定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申请人必须是“已婚”,所以戴某和银行签协议时,谎称已结婚,配偶就是陈某。并向银行提供了伪造的共同还款承诺书、陈某的户口登记卡及结婚证明等材料。“陈某之前把自己的临时身份证丢了,恰好被戴某捡到了。”检察机关事后查明。

2009年9月,戴某向银行申请到了小额贷款,用结婚证贷款数额为5万元,期限12个月。戴某还了几笔利息后不再还贷,银行于2011年6月22日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传唤,戴某、陈某、金某、安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任何答辩。2011年10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戴某和妻子陈某共同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3.8万余元。随后,陈某的银行个人账户被一审法院依法执行。

替“夫”还贷怎么发生的?

1、“被结婚”

未婚女青年被结婚、被官司、被替夫还债——戴某导演的这起离奇虚假诉讼案,是如何一步步得逞的呢?淮阴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扬子晚报记者,戴某交代他是用捡到的陈某的临时身份证,找人伪造了陈某的户口本,以及两人的结婚证明。

2、“被官司”

相关人士还认为,尽管共同还款承诺书、结婚证明等这些假证明漏洞百出,可戴某到银行办理贷款时,银行并未认真审查这些证明,也没发现其中的破绽,以致让戴某蒙混过关,顺利的用结婚证贷款。

3、“被还债”

诉讼环节,法庭未认真审查材料真实性,接下来一审法院诉讼环节,法庭也并未认真审查原告方银行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再加上被告方戴某、陈某、金某、安某无一到庭,使得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让未婚女青年陈某蒙受了不白之冤。

讨回公道

检察院抗诉,指出3材料是伪造

检察机关认为,这是一起90后女青年被“结婚”替“夫”还债的虚假诉讼案,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是依据陈某是戴某“妻子”这一“事实”,而认定这一关系的证据存在三方面的虚假之处,是戴某蓄意伪造的。

首先,戴某提供的陈某户口本复印件是伪造的,与陈某本人的户口本存在多处明显不同,所盖“派出所”公章存在明显差异;陈某提供的户口本真实性得到公安机关认定。

其次,戴某提供的陈某与其“结婚证明”是伪造的,在这份证明上,结婚时间是2009年7月29日,而此时陈某不满20周岁,未到法定婚龄,婚姻登记机关也证实,结婚证明上的“婚姻登记专用章”是伪造的;此外,戴某本人实际上也是未婚。

第三,戴某提供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及“贷款合同申请表”上的签字“陈某”也是伪造的。经公安机关笔迹鉴定,这两份材料上的“借款人申请人配偶”处的签字“陈某”,与陈某本人签名字迹不同。去年底,淮阴区检察院就此提请淮安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女孩拿回3.8万元,戴某面临刑罚

今年上半年,淮安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依法变更了一审判决:同意银行撤回对陈某的起诉,不再要求她承担还债责任;恢复对被告人戴某、金某、安某的执行。陈某如愿拿回被划走的3.8万元。

淮阴区检察院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在该案中,因戴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检察机关在抗诉后,他们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对戴某应该立案侦查。昨日下午,当地公安机关开始介入调查。戴某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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