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要求森林保险工作要试点先行量力而行
三部门要求森林保险工作要试点先行 量力而行
三部门要求森林保险工作要试点先行 量力而行 更新时间:2010-1-13 4:52:37 记者从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获悉,日前,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保监会在组织开展联合调研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森林保险工作试点先行,量力而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保险制度。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广大林农作为森林所有者、经营者对林木资产保全备加关注,加快了森林保险机制的建立。为进一步落实中央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更好地扶持林业生产发展,2009年我国在福建、江西、湖南三省开展了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保费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补贴30%的保费。据统计,三省投保面积达到2.06亿亩,保险金额达到984亿元。 通知说,森林保险是一项新事物,林木的生长特性和损失分布情况决定了森林保险相对复杂,技术性强,经营成本高,推进森林保险工作要试点先行,逐步摸索和积累经验。对于具备保险基础、森林覆盖率高、地方政府主动提供保费补贴、先行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地区,中央财政将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保费补贴;对于暂不具备保险条件、地方财政难以提供保费补贴支持的地区,中央财政不作硬性要求。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事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通知强调,开展森林保险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森林保险试点工作中,政府的职责应体现在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手段引导林农参加保险,并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和服务平台,而不是主导保险业务或干预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中央财政实施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目的是鼓励林农自愿投保,支持地方政府开展工作,促进森林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政策效果。保险公司作为森林保险的经营主体,应遵循市场机制和保险规律的要求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充分利用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科学合理地厘定费率,加大产品研发力度,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森林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森林保险方案。森林保险管理要求高、技术复杂,试点地区应充分结合本地财政状况、林业生产状况、林农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保险试点方案:保险标的为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和公益林,保险责任范围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为主,保险金额和费率的确定以“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为原则,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通知指出,政府引导的森林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支农惠农的重要手段,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金融配套措施,在开展森林保险工作中,政府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推动森林保险的稳步发展。财政部门应做好森林保险试点的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森林保险试点方案,安排好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林业主管部门应发挥灾情防控和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引导林业生产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保险监管部门应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开通“绿色通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开发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森林保险产品并及时批复。保险公司作为市场运作主体,应在森林保险的产品开发和定价、风险分散、队伍建设及宣传等各方面做好基础工作,切实提高森林保险服务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 通知说,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开展森林保险,有利于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积极分散林业风险,保障生态安全;有利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林农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有利于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进入林业生产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林业发展。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稳步推进做好森林保险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