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季度末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212%行业风险总体可控-偿付能力充足率在多少以上为正常公司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郑嘉意 北京报道
12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公告,对2022年第三季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作出公示。
据披露,2022年第三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81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2%,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9.7%;风险综合评级上,43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114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1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9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行业风险总体可控,未来将持续完善现代金融监管。
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
受盈利情况、投资收益等因素影响,保险公司2022年三季度平均综合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出现环比下滑,但整体仍维持在稳定区间。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2年第三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81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2%,较第二季度末的220.8%下滑8.8%;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9.7%,环比下滑8.4%;实际资本为4.71万亿元,环比下降0.25万亿元;最低资本为2.22万亿元,环比下降0.02万亿元。
具体来看,第三季度末,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8.9%、204%和309.1%;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05.3%、123.8%和278.5%。
三类公司中,财产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情况优于人身险及再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方面,人身险公司环比微增0.4%,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增加1.6%。人身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环比下降10.7%及1.3%,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环比下滑10.3%及2.7%。
尽管部分数据较第二季度末有所下滑,但保险公司整体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仍维持在“安全区”,仅有少数公司低于监管要求。
依照2021年1月银保监会最新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共有“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三条“及格线”。
其中,第三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81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2%,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9.7%,均显著高于监管要求的100%及50%。
24家公司风险综合评级未达标
据披露,最新一期评级中,共有43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114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1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9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偿二代”二期工程执行下的新评级中,风险综合评级持续细化,分为AAA、AA、A、BBB、BB、B、C、D类。其中,C、D两类仍意味着不达标。
具体而言,C类表示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D类则意味着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
如最新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的合众人寿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公司2022年二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达标主要为操作风险较大所致,三季度公司已围绕经营各模块开展自评工作,从人员、系统等风险因素展开识别;百年人寿表示,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均为C类主要由于操作风险中公司治理方面仍有风险,目前,正根据监管要求积极推进公司治理相关问题整改工作。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下一步,将常态化开展保险公司财务会计和偿付能力现场检查,严肃查处数据造假行为,夯实监管数据基础;加强资金运用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完善非标投资相关监管标准,提升资产估值的准确性,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加强风险预警和压力测试,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前瞻性;加强风险综合评级通报和约谈力度,夯实保险公司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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