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司章程一定要专业人士制定?这18条法律实务你知道吗-股份公司股东推荐董事
公司章程是确保公司有效治理和正常运营的重要规定。它在处理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时,具备直接而有效的衡量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若公司章程未明确相应规定,这些争议通常充满不确定性,导致漫长而频繁的诉讼,给公司经营带来严重打击,甚至导致企业倒闭。以下将总结与公司章程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共涉及5个主要类别和18个问题。内容包括公司章程的基本要点、国有企业的章程、公司章程效力问题以及公司章程中的自由约定等多个法律实务问题,供您参考之用。
问题一: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
答:
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过程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它是确保公司运营正常所必需的文书,详细规定了许多重要事项,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和时间、公司结构以及形成方式、职权和会议规则等。
公司章程代表了股东们共同的意愿,是确立公司组织和运作基本准则的书面文件。它可以被视为公司的宪法,与《公司法》一同发挥调整公司活动的重要作用。通过公司章程,我们能够确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并提供了一个框架来管理公司内部事务,以保障股东权益的平等和公司的稳定运营。
问题二:哪些内容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记录?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需要包括不同的事项。具体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公司的业务范围;
公司的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组织结构、产生方式、职权和会议规则;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需要在公司章程上签署和盖章。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公司的业务范围;
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的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会议规则;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会议规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式;
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条文参考:《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八十一条。
问题三:如何确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要求?
答:公司章程的制定方式有所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们必须一同参与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其上签名和盖章。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则由发起人制订,在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时需要经过创立大会的批准通过。
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需要经过股东会的通过。具体要求如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必须获得代表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通过;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相关法律条文: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问题四:哪些内容包含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中?
答:国有企业公司章程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但不限于此:
(一) 总体原则;
(二) 经营目标、范围和期限;
(三) 出资方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
(四) 公司内部党组织;
(五) 董事会;
(六) 高层管理层;
(七) 监事会(监事);
(八) 职工民主参与与劳动人事制度;
(九) 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十)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 附加条款。
此处国有企业指的是由国家出资并受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法条索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
问题五:谁负责起草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答: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起草主体可以有两个:第一,由出资人机构负责起草;第二,公司董事会起草后提交给出资人机构批准。
出资人机构也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或其他决策机构来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并经出资人机构批准。
相关法规参考:根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问题六: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主体是哪个?
答: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主体是由出资人机构负责。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可以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将修正案提交给出资人机构进行批准。
参考法规:根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问题七: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主体是谁?
答:股东们共同负责制定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股东会负责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
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章程的修正案。在与出资人机构进行沟通后,将修正案提交给股东会审议。
相关法规索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问题八: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两方面: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内部效力是指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施加的约束力;外部效力是指对外部第三方施加的约束力。具体而言:
关于公司本身的效力:首先,公司必须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权力、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在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其次,公司必须使用章程中规定的名称,并在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最后,公司按照章程对股东负有义务。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有权对公司提起诉讼。
关于股东的效力:股东根据章程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公开资料、获得股息和红利等。同时,股东也有缴纳已认缴出资和遵守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并依法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如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超出章程赋予的权限范围,他们需要对自己的行为对公司承担责任。
关于外部第三方的效力:章程是公司与外部进行经营交流的基本法律依据,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方与公司进行经济往来提供了条件和信用保障。
问题九:章程条款与《公司法》规定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如何认定?
答:《公司法》包含了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做出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约定;而任意性规定则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
公司章程是一种具有契约性质的自主规则,而《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主权和经营自主权。如果章程条款与《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不一致,那么章程条款将优先适用;如果章程条款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那么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问题十: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协议或者增资入股协议与公司章程就相同事项约定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答:通常情况下,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尽管发起人协议或增资入股协议在内容上与公司章程有关联和衔接,但两者在制定时间上存在先后差异。发起人协议或增资入股协议是在成立之前签订的,而公司章程是在成立之后制定的。如果发起人协议或增资入股协议与公司章程就相同事项的约定不一致,应视为发起人和投资人以新的意思表示变更了原有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但是,如果存在充分证据证明发起人协议或增资入股协议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时,则应以发起人协议或增资入股协议为准。
问题十一:当公司存在多份公司章程时,应以哪份为准?备案章程的效力是否一定高于未备案章程的效力?
答:对此问题需要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就内部股东之间的争议而言,并非备案与否来决定章程的法律效力。如果每份章程都按照法定程序得到股东真实意愿的表决通过,那么在生效时间上,后通过的章程的效力高于先通过的章程。然而,在公司与外部出现纠纷时,备案的章程具有公示效力,因此备案章程的效力高于未备案章程的效力。
问题十二:有哪些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的事项?
答:关于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具体如下:
1、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2、对外投资、担保: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并设定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限额。
3、分配红利、认缴增资:
分配红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持有股份比例分配红利。
认缴增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增资。
4、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的职权进行扩充规定,但不能剥夺《公司法》列举的董事会的职权。
5、股东会召集程序: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股东会召集的通知时间和程序。
6、股东会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表决权: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表决权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或按其他方式行使。
7、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任期,是否设置副董事长,以及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8、董事会职权、执行董事职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职权: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会的职权进行扩充规定,但不能替代《公司法》列举的股东会职权。
执行董事职权: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
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9、总经理职权: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经理的职权进行扩大、缩小或其他规定。
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职权:可以.
10、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和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中必须包含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可以根据监事会成员数量,在符合最低三分之一的条件下规定职工监事的人数。
《公司法》列出了六项监事会的职权,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可以进一步扩充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不能缩小或改变《公司法》所列举的六项监事会职权。
法条索引: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1、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除非本法另有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因此,公司章程除了规定监事会决议必须经过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之外,还可以更加详细、具体地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监事会决议通过的比例不能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一半。
12、股权和份额转让的条件。
(1)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获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股东在转让股权事项上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过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过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另外的规定,则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同的股权转让条件。可以制定更简化的股权转让条件,甚至无需获得同意或通知;也可以制定更复杂的股权转让条件,使转让过程更加复杂,并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做出相关限制。
(2)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报告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期内,他们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他们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些人员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定,不能低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些规定只能更加严格,不能放宽。
13、股东资格继承。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的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不得继承,而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指定的人以一定价格收购。
14、公司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分为自主决定解散和被强制解散两类。自主决定解散又可分为事先约定和事后达成解散决议两类,而事先约定则包括预设的营业期限届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一旦满足了章程中规定的解散条件,就可以提出解散请求。
问题十三:公司章程能否设定四分之三通过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答: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通过比例高于三分之二的要求是可行的。根据《公司法》规定,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是针对重大事项的最低要求,而公司章程可以设定更高的要求,这属于当事人的自主权,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问题十四:公司章程是否可以规定,在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其持有股权的权利?
答:是可以的,但这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产生变动时,其他股东如果主张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当自然人股东因继承产生变动时,其他股东有权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问题十五:公司章程是否能够对股东的知情权作出详细规定?
答:当然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如果需要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则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而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章程可以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对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的材料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此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对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作出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对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的材料所作出的详细规定,不得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相抵触。
问题十六: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制定限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获得利润分红的规定?
答:当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合理的限制。如果该股东对该限制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制定限制其获得利润分红、优先认购新股和剩余财产分配的规定。
问题十七:公司章程是否可以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少于三十天?
答:当然可以,但是前提是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在收到通知后,必须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限内提出购买要求。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限或规定不明确,那么以通知确定的期限为准。如果通知确定的期限少于三十天或没有明确的行使期限,那么行使期限为三十天。”
根据该规定,只有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限或规定不明确的,那么就适用三十天的规定。
问题十八:公司章程是否可以规定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必须承担转让股权的责任?
答:当然可以,但是前提是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如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不同意转让股权,那么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如果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承担合理的损失赔偿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该规定,只有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必须承担转让股权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