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督导奥莎动力未尽责项目负责人领监管红牌
华安证券督导奥莎动力未尽责项目负责人领监管“红牌”
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华安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在负责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和持续督导工作中,尽职调查不够充分、内核把关不够严格、持续督导不够尽责;二是公司廉洁从业风险管控机制建设不够完善,对员工执业行为规范性缺乏有效约束。
安徽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五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以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华安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以下要求: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文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安徽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此外,杨成虎作为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安徽证监局于2020年10月11日向杨成虎送达了《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杨成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认定杨成虎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官网显示,华安证券公司前身是1991年成立的安徽省证券公司,安徽省第一家专营证券机构。2001年,在整合原安徽省证券公司、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的证券类资产的基础上,成立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安徽省最早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此后,公司又经历了综合治理和多次增资扩股,2012年整体变更为股份制公司。2016年12月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可以向全国股转系统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的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制作、报送和披露发行保荐书、回复意见等相关文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工作,自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全国股转系统应当根据《保荐办法》和本办法制定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保荐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五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相关方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在负责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和持续督导工作中,尽职调查不够充分、内核把关不够严格、持续督导不够尽责;二是公司廉洁从业风险管控机制建设不够完善,对员工执业行为规范性缺乏有效约束。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五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以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以下要求:
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文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1月6日
关于对杨成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杨成虎:
经查,我局发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负责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和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够充分、内核把关不够严格、持续督导不够尽责的情形。
华安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工作负有直接责任。我局于2020年10月11日向你送达了《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