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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见闻资管圈炸开了锅增值税究竟说了什么

XiaoMing 0

【华尔街见闻】资管圈炸开了锅!增值税*究竟说了什么?

【华尔街见闻】资管圈炸开了锅!增值税*究竟说了什么? MBAChina 【MBAChina网讯】被业内称为“140号文”的新规第四条明确提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翻译过来就是:资管产品管理人得缴纳增值税了。

原本规则中,“各种占用、拆解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都需要按照*服务缴纳增值税。扩容发放*获得利息收入的征税范围,纳入更多的非银金融机构 140文第三条主要就原来发放*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金融机构进行扩容。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资管产品管理人必须缴纳增值税”的一纸通知,让整个资管业“炸开了锅”!

这则被业内称为“140号文”的新规第四条明确提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翻译过来就是:资管产品管理人得缴纳增值税了。

不仅未来要缴增值税,过去近8个月的税还得补缴。第十八条规定:“除第十七条规定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这是一种税收追溯,从今年5月1日到12月21日的文件发布日期间的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都要缴纳。

为何从5月1日起追溯呢?因为金融服务业正是从那一天被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即营改增),税率为6%。

这就厉害了!中汇税务集团主管合伙人、全国技术总监赵国庆对券商中国表示,“这不仅影响到未来资管业务前期合同约定的问题,还影响到已经发行的资管产品的收益兑付。”

解读

对于这份新规,兴业证券固收研究分析师罗婷、黄伟平给出了解读,他们认为:

作为新增的纳税主体,资管产品总体量非常庞大

资管产品主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根据此前证监会副主席李超给出的数据,截止到今年6月底,银行理财26.3万亿元,信托计划15.3万亿元,公募基金8.4万亿元,基金专户16.5万亿元,券商资管计划14.8万亿元,私募基金5.6万亿元,保险资管2万亿元。汇总规模在88万亿元左右,而剔除产品互相嵌套的重复计算因素后,实际业务规模预计在60万亿左右。而在此之前,对于资管产品运作中的税收问题并没有明确约定。

保本型资管产品,需要缴纳利息收入的增值税

140文第一条强调“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该条是针对财税【2016】36号“*服务”范围的补充。原本规则中,“各种占用、拆解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都需要按照*服务缴纳增值税。”

新规强调资管产品根据保本与否进行差异化缴税。其中,保本型资管产品需要就持有期间(含到期)所产生的利息及类利息收入交纳增值税,而在这之前多数并没有缴纳,那么征税将会相应提高这一类资管产品的成本。

受这一条规则影响较大的是银行保本理财,虽然占比在持续回落,但承诺保本的银行理财规模仍有6.1万亿,占比23%左右。如果按照6%的名义增值税,6.3%的实际税率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参见我们12.20的报告《债券信贷比较关系探讨》),新增税收影响在3800亿左右。其他的资管产品,由于原本在保本承诺这一块就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限制,影响相对较小。比如之前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八条底线”中,明确规定“禁止资产管理计划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不得出现"保本"字样。”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免增值税

140文第二条表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并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在符合不为保本产品的情况下,资管产品如果持有至到期,则到期所兑付的收益不用缴纳增值税。而对于非持有到期的产品,买卖中间的价差收入将按照金融商品转让来缴纳增值税。

受这一项征税要求的影响,被申购者持有至到期的产品则相应的税收成本较低;申购者频繁通过买卖进行套利,产生了价差的资管产品,则面临较高的税收成本压力。

不过实际情况中,由于资管产品类别较多,能否适用140号文中所指的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规定尚不明确。因此这一项对于市场的直接影响还需看到后续的具体操作。如果界定标准非常严苛,不排除未来各类非保本资管产品更倾向通过产品分红的方式来为投资者实现收益。

扩容发放*获得利息收入的征税范围,纳入更多的非银金融机构

140文第三条主要就原来发放*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金融机构进行扩容。原定要求下,“银行、信用社、农信社、信托以及财务公司在发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根据140号文,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非银金融机构也被列入了纳税主体范畴。

新规执行将采用追溯的形式,自今年5月1日执行

虽然新规于12月21日出台,但执行期将追溯至今年5月1日。考虑到银行理财等部分资管产品的周期较短,8个月中已经结束多轮产品周期。纳税人是管理者,这也就意味着在无法将税费转嫁给产品购买者的情况下,资产管理机构需要用自有资金补缴期间产生的增值税。如果切实按照这一要求执行,产品周期较短而规模大的机构将遭受很大的损失;对于近期受伤已经颇为严重的资管机构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目前针对这一条该如何执行市场争议颇大,还需看到具体的操作细则。

征税有降杠杆的意图在,具体影响还需看执行层面

1)从政策目标来看,本次发布的新规除了进一步规范资管行业税收标准外,也对保本型资管产品设置了更高的征税要求,相应提高了其成本;这对打破资管刚兑模式是有利的,有助于推动资产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由管理者作为增值税纳税人避免了潜在的税收流失,但无疑对整个资管行业的合同规定、产品设计都将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2)降杠杆的压力可能多集中在多层嵌套的资管产品中。理论上,如果管理者将税费转嫁给投资者承担,那么资管产品的吸引力会出现下降,而如果让管理人承担,意味着管理成本大幅上升。另外,按照目前的征税方式,在多层嵌套的资管产品结构下,会产生多次重复征税的情况,成本提升幅度较大。两个层面都不利于非银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快速扩张,有管理层降杠杆的意图在。

3)通道业务受影响可能较大。一般来看,通道业务的通道费在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之间,如果按照5%的收益率来增收6%的增值税,那么通道业务的成本增加了千分之三(5%*6%),明显抬升了通道业务的成本。通过通道业务加杠杆的模式将明显受压缩。

就现实影响而言,由于本次新规表述相对宽泛,我们倾向于认为,增值税新方案的具体影响还需看到更多执行层面的、落实的情况再做判断。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争议

增值税追溯是个让业界质疑的点,因为新规要求资管产品管理人交过去7个多月的增值税,“可这笔钱都分走了,管理人不可能从收益方那里追回来,那要管理人交吗?”一家北方大型上市券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对券商中国如此说道。

至于将来对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也存在操作困难。原本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就是个国际公认的难题。“将来是不是要收益方代缴,有时间和空间来做。”

“影响太大了,不能是这个玩法,”这位券商资管部总经理如此说道,还连续说了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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